北京海淀:辞退员工未告知原因,法院判决:违法解除! 天天视讯

互联网   2023-07-03 16:16:38

刘先生是超越公司的程序员,2022年1月上班时突然收到公司发送的离职证明,要求其离职,但未告知任何原因。刘先生因莫名被辞退,要求超越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劳动仲裁部门支持了刘先生的诉讼请求。超越公司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超越公司辞退刘先生缺乏依据,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判决刘先生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万元。


【资料图】

超越公司诉称,刘先生在项目测试时没有发现程序问题,导致项目延迟上线,被客户投诉,属于严重失职且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公司才于2022年1月通知刘先生离职,其公司是合法辞退,无需支付刘先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万元。

刘先生辩称,首先,其在测试项目中正常履职,不存在公司所述的严重失职行为;其次,公司直接发邮件通知其离职,载明“附件是你的离职证明,离职是无条件的,请尽快归还公司工卡,办理离职手续。”并未告知其任何离职原因,因此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用人单位作出的辞退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超越公司于2022年1月通知刘先生离职,其公司应就解除劳动合同具备合法依据承担举证责任。超越公司向刘先生发送的邮件中,仅显示其公司单方通知刘先生离职,并未告知刘先生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超越公司未证明刘先生存在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单方将刘先生辞退,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超越公司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据此,用人单位单方提出将劳动者辞退时,应当就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具备事实与法律依据,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

用人单位将劳动者辞退的情形,根据是否因劳动者原因导致,而分为过失性辞退与非过失性辞退,两种情形下的辞退条件、程序、后果各有不同,这就要求用人单位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明确告知劳动者辞退原因。如双方就辞退原因存在争议,应以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的内容作为认定依据,对于超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中载明的依据及事由,用人单位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另行提出的其他理由,通常无法被采纳。

因此,用人单位应当规范用工管理,审慎合理行使单方解除权,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避免因违法辞退而侵害劳动者就业权的情况出现,努力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文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名称均为化名)

来源:天平阳光APP

编辑:江萍